第六十九条 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第七十一条 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第七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资源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国家支持地方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七十六条 国家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定期发布体育产业数据。